工程合同

时间:2024-07-14 12:27:03
精选工程合同范文锦集九篇

精选工程合同范文锦集九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合同 篇1

合同编号:116567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2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表4-2。

表4-2设计项目内容

第3条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表4-3中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表4-3发包方应提供的资料

第4条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如表4-4所示。

表4-4设计方应交付的资料

第5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表4-5所示。

表4-5设计费支付进度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3条双方责任

(1)发包方责任

①发包方按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合同第4条规定将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②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将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设计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增付设计费。

③在未签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的设计费。

④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方能够做到,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

⑤发包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⑥发包方应保护设计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方同意,发包方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方应负相关法律责任,设计方有权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2)设计方责任

①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②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年。

③设计方按本合同第2条和第4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④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要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________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商定。

⑤设计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设计方索赔。

第4条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的该阶段设计费。

(2)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时,发包方均按第7条第

(1)款的相关规定支付设计费。

(3)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方责任大小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4)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5)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第8条其他相关事宜

(1)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4条规定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方另收工本费。

(3)对于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方支付。

(5)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一 ……此处隐藏7800个字…… 地 址:

传 真: 传 真:

电 话: 电 话: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9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做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二、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合同价

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趣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凝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调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即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了)包人认可。

(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内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二、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

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成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

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告发包人批准后,调整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顾计价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收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出现的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划等号亘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记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于执行。

(2)采用记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变更的实施过程事,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飞鱼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现场所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于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京戏按照现场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会价款。已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精选工程合同范文锦集九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