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借款合同

时间:2024-07-14 12:18:17
循环借款合同

循环借款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循环借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循环借款合同1

贷款人:

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款人:

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

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循环借款额度和使用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且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

2.3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但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不少于 ,最长不超过 ,且任何一笔提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届满日。

第三条 利率、利息和费用

3.1 【人民币借款利率确定方式】

人民币借款利率为下列第 种:

(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该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

(3)其他:

3.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3.4除利息外,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承诺费按下了第 种方式支付:

(1)按循环借款额度的 %,在本合同生效日一次性支付给贷款人。

(2)对循环借款额度按 %得年费率,在本合同生效日以及该日在每一年的对应日按年分次支付,并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届满日结清全部承诺费,不足一年的仍按一年收取。

(3)本合同生效后,在每 (月/季/半年)的20日,按循环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已提款项(计费周期内日均余额)的差额和 %的年费率,分次向贷款人支付,并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届满日结清全部承诺费。

(4)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按下列第 项提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直接向贷款人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提取借款。

(2)通过网上银行自动提取借款。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5.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符合本合同约定,提前还款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 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或指定下列账户作为提款以及还款的专用账户:

第七条 担保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7.2 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合同为:

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

担保人:

第八条 财务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 □适用 □不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下列财务指标约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

(1)将争议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提款通知书(格式)

第二部分 循环借款合同条款

第一条 利率和利息

1.1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1.2 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原利率执行。

第二条 借款发放和支付

2.1 借款人提前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在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仍然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况;

(2)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且担保为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2.2 借款人满足提款条件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第三条 还款

3.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还款日和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3.2 借款人申请提取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3.3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齐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3.4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四条 担保

4.1 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 ……此处隐藏24236个字……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9.14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9.15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每 个月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0.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0.3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0.4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

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5 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1.5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借款本息,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6 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

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

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

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作任何提款,合同即行终止。

12.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2.3.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

12.3.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

12.3.5 连续 (月/季)或累计 (月/季)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6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

14.2

14.3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

15.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5.4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5.5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借款的提款条件、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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